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原告
- 王燦堯
- 訴訟代理人
- 王清泉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對被告天綾實業有限公司聲請調解,惟兩造調解不成立,原告聲請法院判決,應以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1,62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766元,扣除前繳調解程序之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60,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