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原告
- 熊德銓
- 被告
- 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星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67,919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