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黃一馨蔣得忠蔡鎮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告
熊德銓
被告
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星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67,919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蔡鎮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