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六輕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正文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07月10日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財產權訴訟部分,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零捌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另本件非財產訴訟本部分(即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壹萬肆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