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 原告
- 陳苙綸
- 訴訟代理人
- 吳聰億律師
- 被告
- 彬和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宏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維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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