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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告
陳苙綸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告
彬和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宏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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