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彬和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宏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苙綸間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6 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75,3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