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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彬和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宏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苙綸間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6 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75,3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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