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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彬和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宏仁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苙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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