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998號債 權 人 學府華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昶霖 債 務 人 吉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758 元,及自民國103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