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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東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勝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新晉吉土木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6條之1 、第24條、第25條、第32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新晉吉土木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晉吉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9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 日內補正:(一)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設立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二)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或廢止登記在案,請補正暨釋明下列事項:1.請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債務人公司清算之備查資料。2.請釋明債務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若查無清算備查資料,則請具狀列明全體董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聲請人僅陳報新晉吉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且據上所載,新晉吉公司已登記解散,惟聲請人並未作其他陳報。故聲請人仍以新晉吉公司為債務人及其董事長陳裕祥為法定代理人名義提出聲請,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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