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聲 請 人 榮祺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輝 代 理 人 張瑞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存證信函等影本各1 件為證明。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所謂本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2 款、第6 款所明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查系爭本票既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券」。 三、另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雖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但查其條文定為:「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兩項規定辦理....」,而本件聲請人遺失本票,依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期為不詳,自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與上開細則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亦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四、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金 額 (新台幣)│本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 ├─┼─────────┼───────────┼─────────┼───────┼──┤ │00│陳信順 │(不詳) │1,500,000元 │(不詳) │ │ │1 │ │ │ │ │ │ ├─┼─────────┼───────────┼─────────┼───────┼──┤ │00│陳信順 │(不詳) │1,500,000元 │(不詳) │ │ │2 │ │ │ │ │ │ └─┴─────────┴───────────┴─────────┴───────┴──┘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