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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請人
蕭文西
相對人
遠東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第三人蕭秋桐之票據債權,聲請本院裁定假扣押,經本院72年度全字第109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由本院72年度民執全字第102 號對第三人蕭秋桐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執行,後因第三人死亡,上開假扣押執行標的乃由本件聲請人分割繼承登記在案,聲請人為撤銷假扣押執行,爰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惟查,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前已向本院提起給付票款等訴訟,並由本院以72年度訴字第483 號判決在案,此有上開判決影本附卷可為憑,並經審核系爭假扣押請求原因事實無誤,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相對人既已起訴,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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