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號上 訴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 年建字第13號給付承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3,8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0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