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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冷明珍陳佩怡蔡鎮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號

原告
蜂巢室內裝修規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瑩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泉勝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蔡鎮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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