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號
- 原告
- 蜂巢室內裝修規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瑩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泉勝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