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號原 告 蜂巢室內裝修規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瑩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泉勝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