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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0號

反訴原告
明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反訴被告
祥銨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壹明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其訴訟標的與本訴不同(本訴部分為承攬報酬請求權,反訴部分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01月20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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