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0號
- 反訴原告
- 明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林羣期律師
- 反訴被告
- 祥銨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壹明
- 訴訟代理人
- 朱逸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其訴訟標的與本訴不同(本訴部分為承攬報酬請求權,反訴部分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01月20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