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3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39號
- 抗告人
- 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 抗告人
- 人
- 抗告人
- 兼 共 同
- 代理人
- 陳益盛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相對人
-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育清
- 代理人
- 黃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103 年度司拍字第7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