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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3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黃一馨謝宜雯蔡鎮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39號

抗告人
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抗告人
抗告人
兼 共 同
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相對人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育清
代理人
黃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103 年度司拍字第7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蔡鎮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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