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9號
- 原告
- 罡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君瑋
- 訴訟代理人
- 呂維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9,8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