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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何志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告
罡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君瑋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9,8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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