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0號原 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6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