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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何志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告
弘威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雄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柏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關於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如民事起訴狀附表一~三所示之物品部分),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所查報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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