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燦堯 訴訟代理人 王清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天綾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3 年5 月27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80,3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