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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告
金鷹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言
訴訟代理人
楊惠米
被告
王室博

      廖胤呈即廖振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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