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9號原 告 詹路富 訴訟代理人 詹隆文 被 告 澐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璧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