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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9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佩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告
詹路富
訴訟代理人
詹隆文
被告
澐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璧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佩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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