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1號原 告 合春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適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德旺即上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84,62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421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47,92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