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蔡碧蓉

  • 當事人
    合春鋼鐵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1號原   告 合春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適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德旺即上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84,62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421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47,92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