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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4號

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告
吉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府華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92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3,230 元【計算式:1,183,000 ×(1 -56.98 ㎡÷301.08㎡)《此部分為建物價額》+355,000 《此部分為土地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原告僅繳納8,920 元,尚不足5,1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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