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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告
昇日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適欣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沈德旺即上達企業社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柒拾捌萬肆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

肆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

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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