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0號
- 原告
- 昇日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適欣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沈德旺即上達企業社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柒拾捌萬肆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
肆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
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