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0號原 告 昇日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適欣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沈德旺即上達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捌萬肆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