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0號原 告 昇日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適欣 被 告 沈德旺即上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3 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