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蔣得忠
- 法定代理人陳創勝
- 原告右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號原 告 右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創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蕭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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