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號

原告
右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創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應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