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0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02號
- 原告
- 張麗雲
- 被告
- 華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銘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