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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一馨蔣得忠蔡鎮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02號

原告
張麗雲
被告
華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銘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蔡鎮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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