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 告 黃鈺茹 被 告 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男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部分事證未明,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