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鈺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 年5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4 萬元(計算式:32,000×12×10=3,840,000 ),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