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冷明珍陳秋如蔡鎮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告
王燦堯
訴訟代理人
王清泉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對被告天綾實業有限公司聲請調解,惟兩造調解不成立,原告聲請法院判決,應以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1,62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766元,扣除前繳調解程序之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60,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蔡鎮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