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王燦堯 訴訟代理人 王清泉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對被告天綾實業有限公司聲請調解,惟兩造調解不成立,原告聲請法院判決,應以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1,62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766元,扣除前繳調解程序之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60,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玲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