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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黃一馨蔣得忠蔡鎮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告
熊德銓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6,8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蔡鎮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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