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原告
- 熊德銓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6,8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