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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告
罡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君瑋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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