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4號
- 原告
- 罡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君瑋
- 訴訟代理人
- 呂維凱律師
- 被告
- 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彬
- 訴訟代理人
- 陳中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5 年1 月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5 年1 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