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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告
罡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君瑋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告
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5 年1 月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5 年1 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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