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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弘威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雄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康柏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能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75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479,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3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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