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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請人
富麗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秀娟
代理人
呂宗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38號│
├─┬─────────┬────────┬───────────┬───────────┬─────────┬───────┬──┤
│編│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 (新台幣)│本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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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鄭如良            │富麗不動產有限公│103年1月23日          │103年1月23日          │300,000元         │CH21612│    │
│1 │                  │司              │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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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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