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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蔡鎮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請人
詠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寳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如附表所示支票遭竊,前經本院以
    103 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
    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68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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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詠翔室內裝修設計工│合作金庫虎尾分行  │103年5月31日          │10,000元          │YV097748│    │
│1 │程股份公司法定代理│                  │                      │                  │9              │    │
│  │人:黃寳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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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詠翔室內裝修設計工│合作金庫虎尾分行  │103年6月30日          │254,000元         │YV097748│    │
│2 │程股份公司法定代理│                  │                      │                  │1              │    │
│  │人:黃寳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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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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