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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蔡鎮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號

聲請人
全裕木材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妙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
    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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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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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101年9月16日          │249,329元         │ZB777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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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宗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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