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號
- 聲請人
- 麗福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振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1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民國102 年11月6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1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5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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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103 年度除字第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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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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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麗福開發有限│玉山商業銀行│102 年9 月11日│13,251元 │0000000 │ │
│ │公司 林振福│斗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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