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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7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伯豪
債務人
晉瀧貿易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郭錫通
債務人
郭盛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39,680 元,及自民國(下同)104 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上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有準用。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此規定亦準用於有限公司。同法第79條及第113 條亦有明定。本件債務人晉瀧貿易有限公司經104 年3 月2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解散登記,此有其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前揭法條所定,該公司應即進行清算程序,而該公司由董事郭錫通全額出資,並無其他股東,且尚未另行選任清算人向法院呈報,亦有本院雲院通民天決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故應以其董事郭錫通為清算人(即清算期間之法定代理人),併予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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