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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43號

債權人
楊芳銘
債務人
星美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戎尉
債務人
許元清
債務人
蔡秋蜜
債務人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浩辰
債務人
瑞宜興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繼茂
債務人
西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峯
債務人
京錡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武訓
債務人
誼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衍辰
債務人
田都電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中
債務人
神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秉鋒

一、債務人鋒邦股份有限公司、瑞宜興業有限公司、吳繼茂、星美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許元清、蔡秋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43,600 元,及自民國(下同)103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西琳企業有限公司、星美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許元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882,500 元,及自104 年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京錡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星美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許元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955,000 元,及其中①625,000元、②330,000 元部分自①104 年3 月2 日、②104 年3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誼毅有限公司、星美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許元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696,300 元,及自104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田都電能股份有限公司、星美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許元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856,000 元,及自104 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神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星美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許元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27,000 元,及其中①322,000元、②305,000 元部分自①104 年3 月13日、②104 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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