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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龍順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佳興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陳建村戶籍地址為莿桐鄉戶政事務所所在地址。是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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