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8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89號
- 債權人
- 沈永清
- 債務人
- 國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50,000 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389號 │├─┬───────────┬───────────┬───────────┬───────────┤│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00│104年6月25日│500,000元 │CA4990004│104年10月21日 ││1 │││││├─┼───────────┼───────────┼───────────┼───────────┤│00│104年7月4日 │350,000元 │BA7332936│104年10月21日 ││2 │││││├─┼───────────┼───────────┼───────────┼───────────┤│00│104年7月25日│500,000元 │CA4990001│104年7月27日││3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