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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徐年金
  • 被告
    鄭紹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徐年金 相 對 人 鄭紹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鄭耀東於民國(下同)103 年5 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5 年5 月14日邀同第三人鄭耀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 元,詎自104 年9 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927,175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等影本及繳款明細表,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5 年1 月13日雲院通非信決104 年度司拍字第144 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鄭國忠、第三人鄭耀東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鄭國忠、鄭耀東,惟渠等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4 年10月21日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但書定有明文,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斗南鎮 │新庄 │新庄 │252-64 │建│438 │全部 │信託財產 │ │0│ │ │ │ │ │ │ │ │委託人:鄭耀東 │ │1│ │ │ │ │ │ │ │ │ │ └─┴───┴────┴───┴───┴────────┴─┴──────┴───────┴───────────────┘ ┌────────────────────────────────────────────────────────────┐ │附表:建物104 年度司拍字第144 號 │ ├─┬───┬───────┬───────┬───────┬──────────────────┬──────┬────┤ │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 │ │ │號│ │ │ │屋 層 數│ │ │ 範 圍 │ │ ├─┼───┼───────┼───────┼───────┼────────┼─────────┼──────┼────┤ │0│346│新庄段新庄小段│雲林縣斗南鎮雲│住家用3層鋼鐵 │一層336.60 │993.15 │全部 │信託財產│ │0│ │252-64地號 │林路三段647巷1│有牆造RC磚造 │二層393.80 │ │ │委託人:│ │1│ │ │號 │ │三層262.75 │ │ │鄭耀東 │ │ │ │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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