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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王金源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順和蔬果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37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順和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等語,爰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237號│ ├─┬───────────┬───────────┬───────────┬───────────┬───────────┬──┤ │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備考│ │號│ │ │ │ │ │ │ ├─┼───────────┼───────────┼───────────┼───────────┼───────────┼──┤ │00│102年12月24日 │3,502,950元 │663,000元 │104年5月26日 │104年5月26日 │ │ │1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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