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號
- 原告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寳郎
- 訴訟代理人
- 蔡金保律師
- 被告
- 眾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惠愉
- 法定代理人
- 黃炳樹
- 法定代理人
- 黃銘諺即黃炳瑺
- 被告
- 常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銘諺即黃炳瑺
- 法定代理人
- 許隴祺
- 法定代理人
- 黃炳樹
- 法定代理人
- 黃惠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八日下午五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23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5 年7 月8 日下午5 時分宣示判決,然嗣後因尼伯特颱風來襲,105 年7 月8 日經雲林縣政府公告停止上班上課,致本件無法如期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59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