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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請人
債務人
覃秉富即覃福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調查程序。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 、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賴惠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提出益鑫企業社自民國99年1 月1 日起迄今從事營業活動及營
  業額資料(99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
  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㈡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102 年1 月至103 年12月)之平均收
  入為20,643元,並無其他收入,與更生償還計畫草案記載每月
  收入24,000元不符之原因為何。
㈢依更生償還計畫草案所載,聲請人每月收入為24,000元、支出
  為25,622元,每月還款金額6,840元如何支應?
㈣每月扣薪8,000 元係自何時開始?所依據之本院強制執行事件
  案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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