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蔣得忠

  • 當事人
    李冠輝三希堂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0號原   告 李冠輝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 被   告 三希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兩造就買賣本件房地所發生之消費爭議,雙方約明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有原告提出之兩造所簽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而兩造所買賣之不動產係坐落在嘉義縣大林鎮乙情,亦為原告所自承,並有上開買賣契約書可考。是兩造就本件買賣房地所產生之爭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及兩造之約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巧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