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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告
上佳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家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利塑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永利塑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9,933 元,應繳裁判費14,365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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