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原告
- 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國卿
- 訴訟代理人
- 張捷安律師
- 被告
- 解潘忠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調偵字第三一0、三一二號侵占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侵占等犯罪嫌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