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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告
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卿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被告
解潘忠
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調偵字第三一0、三一二號侵占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侵占等犯罪嫌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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