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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蔣得忠
  • 法定代理人
    施財源

  • 原告
    東豪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7號聲 請 人 東豪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財源 訴訟代理人 蔡妙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 年12月5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2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6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巧玲 ┌─────────────────────────────────────┐ │附表:支票 104 年度除字第57號│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台幣)│ │ │ ├────────┼──────┼───────┼─────┼────┼──┤ │東豪冷凍食品股份│彰化商業銀行│103 年9 月1 日│9,135元 │3849427 │ │ │有限公司 施財源│斗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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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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