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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東豪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財源
訴訟代理人
蔡妙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民國103 年12月5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6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
│附表:支票                                              104 年度除字第57號│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台幣)│        │    │
├────────┼──────┼───────┼─────┼────┼──┤
│東豪冷凍食品股份│彰化商業銀行│103 年9 月1 日│9,135元   │3849427 │    │
│有限公司  施財源│斗南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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